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 >> 资讯 >> 详情
园区系列报告(二):详解园区管理模式
来源: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     时间:2023-04-07 14:29:44


【资料图】

作为承载区域经济产业发展战略的特殊空间,园区在原有行政区域的基础上,重塑了园区管理机构、地方政府及园区城投等各方的权利划分和职能配置关系。本篇从园区管理模式入手,介绍三类主要管理模式及其权责分配,以及在最常见的管委会模式下,园区、地方政府和城投三者的关系,最后建议关注管委会模式下园区城投相较普通城投的特殊性。

园区管理模式主要有管委会模式、区政合一和企业管理型三类。管委会由上级政府在园区内专门设立,作为所在地党委、政府的派出机构,对园区行使上级政府授予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,管委会通常设置城投公司承担开发建设、协助招商引资等,是目前园区最常用的管理模式。随着园区发展到一定阶段,为了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,部分园区与行政区进行合并,管委会和行政区政府进行合并,通常实施“两块牌子、一套人马”,比如杭州高新区与滨江区,青岛经开区与黄岛区,这种模式下园区城投与普通城投差异较小。企业管理型是指由开发公司作为园区的管理主体,根据政府授权承担经济管理事务,也被成为“蛇口模式”,企业管理型园区也可能设置管委会,但通常管委会和地方政府退居二线,仍以开发公司为主导。

目前该模式应用较少,典型的例如上海紫竹高新区、漕河泾开发区。

管委会模式是目前最常见的园区管理,管委会模式的优点是配置高,独立性强,精简高效:1)园区管委会书记的职务级别,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园区的行政资源配置。管委会领导往往实行“高配”,即园区一把手通常比上级政府低半级,保障园区统筹政府资源的能力。国家级经开区、国家级高新区和国家级新区基本符合以上规律。2)管委会高度授权,实行“充分授权、封闭运作”的管理模式,拥有同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,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自主性。3)管委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高度精简,职能部门合署办公,行政资源集中,运行机制灵活,便于集中力量发展经济。

管委会在我国的行政机构序列中定性不明,制约园区的长期发展。我国法律并未对园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做统一规定,园区管委会也不在我国的行政机构序列中。随着园区规模的扩张,园区将承担更多社会管理职能,而管委会法律地位的缺失,可能导致职责权限模糊、监管混乱等问题,制约园区的长期发展。

管委会模式下,园区管委会、园区城投和地方政府作为主要的园区建设与管理主体,三者的关系是:人事任命上,园区城投、管委会和地方政府间的人员流动较为常见。管委会人事任命方面,管委会领导由上级政府任命,下级干部实行聘任制;园区城投任命方面,部分园区存在管委会领导在园区城投兼职的情况。资金往来上,管委会与园区城投的关系,与行政区政府与普通城投的关系相似。园区城投通常在资产划转、资金注入、财政补贴等方面得到管委会和地方政府的支持。此外,是否为唯一城投将影响园区的资源倾斜力度。相对来说,区域内城投数量越少,获得政府支持的能力较强。我们统计的在519 个有发债主体的园区中,共有404 家园区只有1 家发债城投。

由于园区在制度安排上的特殊性,建议关注园区城投相比普通城投的以下特点。1)园区具有的强经济属性,导致园区城投的经营性业务相较普通城投更为丰富,承担的功能更为多元。2)部分园区城投从事产业投资,重点投资园区内企业,以帮助园区招商引资,存在较大风险。3)管委会身份的模糊导致城投信仰的弱化。

风险提示:统计口径存在误差。

标签: